剑川县存量住宅用地项目清单 (第二季度)
填表日期:2024年7月11日
单位:公顷
序号
项目名称
开发企业
所在区和
街道(乡镇)
具体位置
住宅类型
土地面积
供地时间
约定开工时间
约定竣工时间
建设状态
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
(1)
(2)
(3)
(4)
(5)
(6)
(7)
(8)
(9)
(10)
(11)
(12)
1
剑湖庄园
******有限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214复线以东,剑鹤路以南
普通商品房
3.3333
2017/12/16
2018/12/16
2021/12/16
已动工未竣工
3.3333
2
木雕文化园
******有限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214复线以东,剑鹤路以南
普通商品房
6.4999
2013/5/29
2014/5/29
2017/5/29
其中2公顷左右已建成,其余部分正在建设。
4.4999
3
湖畔佳园
******有限责任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高速路连接线以北,墨斗山以南
普通商品房
4
2013/5/29
2014/5/29
2017/5/29
其中1.5公顷左右已竣工,其余部分正在建设。
2.5
4
南门里
******有限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金华镇城南片区双星路南段以东,老君山大道以北。
普通商品房
10.6235
2024/3/15
2025/3/15
2028/3/15
正在做前期规划设计等工作。
10.6235
填表说明:
1.关于(2)项目名称:填写楼盘名称或小区名称。
2.关于(3)开发企业:对应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土地使用权人,应准确填写企业全称。
******街道(乡镇)。
4.关于(5)具体位置:填写详细地址或四至。
5.关于(6)住宅类型:选择填写“普通商品房”“租赁型商品房”“共有产权房”“公租房”“保障性租赁住房”。
6.关于(7)土地面积:填写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供应面积。
7.关于(8)供地时间:填写出让合同签订日期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日期。
8.关于(9)约定开工时间:填写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、规定的开工日期。
9.关于(10)约定竣工时间:填写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、规定的竣工日期。
10.关于(11)建设状态:选择填写“已动工未竣工”“未动工”。
11.关于(12)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:此项只针对“已动工未竣工”的项目,“未动工”项目不需填写。核算方法为:设该地块总面积为s,其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为r,已核发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a,则未纳入房屋销售的土地面积=s-a/r。其中a的具体数值应根据房屋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证载面积确定。
12.各表项数量关系:(7)≥(12)。
填表日期:2024年7月11日
单位:公顷
序号
项目名称
开发企业
所在区和
街道(乡镇)
具体位置
住宅类型
土地面积
供地时间
约定开工时间
约定竣工时间
建设状态
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
(1)
(2)
(3)
(4)
(5)
(6)
(7)
(8)
(9)
(10)
(11)
(12)
1
剑湖庄园
******有限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214复线以东,剑鹤路以南
普通商品房
3.3333
2017/12/16
2018/12/16
2021/12/16
已动工未竣工
3.3333
2
木雕文化园
******有限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214复线以东,剑鹤路以南
普通商品房
6.4999
2013/5/29
2014/5/29
2017/5/29
其中2公顷左右已建成,其余部分正在建设。
4.4999
3
湖畔佳园
******有限责任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高速路连接线以北,墨斗山以南
普通商品房
4
2013/5/29
2014/5/29
2017/5/29
其中1.5公顷左右已竣工,其余部分正在建设。
2.5
4
南门里
******有限公司
剑川县金华镇
剑川县金华镇城南片区双星路南段以东,老君山大道以北。
普通商品房
10.6235
2024/3/15
2025/3/15
2028/3/15
正在做前期规划设计等工作。
10.6235
填表说明:
1.关于(2)项目名称:填写楼盘名称或小区名称。
2.关于(3)开发企业:对应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土地使用权人,应准确填写企业全称。
******街道(乡镇)。
4.关于(5)具体位置:填写详细地址或四至。
5.关于(6)住宅类型:选择填写“普通商品房”“租赁型商品房”“共有产权房”“公租房”“保障性租赁住房”。
6.关于(7)土地面积:填写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供应面积。
7.关于(8)供地时间:填写出让合同签订日期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日期。
8.关于(9)约定开工时间:填写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、规定的开工日期。
9.关于(10)约定竣工时间:填写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、规定的竣工日期。
10.关于(11)建设状态:选择填写“已动工未竣工”“未动工”。
11.关于(12)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:此项只针对“已动工未竣工”的项目,“未动工”项目不需填写。核算方法为:设该地块总面积为s,其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为r,已核发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a,则未纳入房屋销售的土地面积=s-a/r。其中a的具体数值应根据房屋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证载面积确定。
12.各表项数量关系:(7)≥(12)。
剑川县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汇总表(第二季度) | |||||
填表日期:2024年7月11日 | 单位:公顷 | ||||
市(县) | 项目总数 | 存量住宅用地总面积 | |||
未动工土地面积 | 已动工未竣工土地面积 | ||||
未销售房屋的土地面积 | |||||
(1) | (2) | (3) | (4) | (5) | (6) |
剑川县 | 4 | 24.4567 | 10.6235 | 13.8332 | 10.3332 |
填表说明:各表项数量关系(3)=(4)+(5),(5)≥(6)。应根据表1填报汇总表。 | |||||